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5(填空、判断题)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

1.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2.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综合所得的税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公司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营销业绩奖励,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7.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8.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9.任职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0.个人承租、承包经营所得,若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按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若购买者为公司的个人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购买者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个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1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若借款人为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则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借款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则按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4.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并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在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5.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6.社会福利奖券、体育彩票中奖所得,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7.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8.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实际取得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也就是收入额为实际取得的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80%

19.稿酬所得,以实际取得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再减按70%计算,即稿酬所得的收入额为实际取得稿酬收人的56%

20.纳税人年满3周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

2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3.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第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4.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扣除:

①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②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25.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

26.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7.员工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前转让的,若为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则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若为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则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8.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该按照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29.自2021年1月1且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0.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2.纳税人出租房屋,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

33个人转让限售股,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34.个人取得的拍卖收入,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人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5.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a.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b.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

c.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3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7.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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