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2月25日,泰林生物发布公告,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泰林生物存在部分募投项目产能不足、自建项目用地变更、对合资公司暂停投资的情况未及时披露等问题。浙江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叶大林、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叶星月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泰林生物、叶大林、叶星月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泰林生物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校对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