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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食堂使用姜不合格,涉案同批次产品已无库存。南都记者2月13日从“信用中山”获悉,日前,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向中山市某学校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3000元。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025年2月1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向中山市某学校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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