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衡阳讯 近日,衡阳常宁市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因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被常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处责令停止营业并依法处以65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常宁市盐湖镇盐湖村七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常宁市皇佳燃料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员工宿舍4张床设置在站房二楼),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第一款及《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大队给予该单位处责令停止营业并依法处以65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单位负责人表示,充分认识到了消防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积极配合整改工作。下一步,大队将不定期深入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指导,跟踪更改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整改。

通讯员胡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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