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5日22时许
苏某驾驶货车行驶至一路口附近时
临时靠边停车休息
并打开双闪灯警示
22时38分许
郑某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
撞到苏某车辆的右后角
郑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
苏某驾车离开
公安机关认定苏某交通肇事后逃逸
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4年10月
公安机关以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将该案移送鄢陵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受理后
办案检察官立即讯问苏某
苏某辩称
自己并不知车后方发生了交通事故
不是肇事逃逸
办案检察官审查卷宗时发现
苏某的辩解与证人乔某的证言截然相反
为还原事实真相
办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一同赶赴事故现场
开展实地调查
最终依法认定苏某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逃逸行为
案件结果
鄢陵县检察院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研究该案,认为郑某醉酒驾驶电动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苏某虽违规停车,但对事故和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较小,苏某的逃逸行为是事后行为,不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不能仅凭苏某逃逸直接认定其负全部责任,苏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应负全部责任。
该院积极向许昌市检察院汇报,召开检警联席会议,检警双方围绕事故责任认定展开讨论。检察机关明确指出,应区分交通运输法规意义上和刑法意义上的事故责任,在剔除交通运输法规上的特殊加重责任情节后,需依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确定事故责任。最终,公安机关同意检察机关意见,苏某对事故发生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苏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为确保案件处理公正公开,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听证员等参与。经过研讨听证,各方一致认为,郑某醉驾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苏某违停是次要原因,苏某虽存在逃逸行为,但不应负事故全责,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拟作出的绝对不起诉处理于法有据。
2024年12月16日,经检委会研究,鄢陵县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依法对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不仅适用于机动车辆驾驶人,同样也适用于电动车辆驾驶人。本案中,郑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意外身亡。这一事故再次提醒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明白酒驾危害及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惨痛后果,避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敬畏生命,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行为。
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胡斌 通讯员 张静
来源:河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