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8日

朱某(7岁)及家人

从某小区地下车库出口回家

遇见一只流浪猫

朱某家人先行离开

朱某俯身抚摸该猫头部

后被猫抓伤

朱某家人随即带其到医院进行清洗

并接种狂犬疫苗

花费3553元

后带其进行抗感染治疗5天

但未提供相应医疗收费正规票据

朱某被猫抓伤后

家人将此情况告知小区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该猫抓住后

在小区多个业主微信群中发布认领通知

但无人认领

工作人员遂将猫驱逐出小区

后朱某家人诉至永城市法院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01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因被猫抓伤产生医疗费、抗感染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887.7元,其中抗感染治疗费酌定为200元,营养费酌定为100元。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朱某对自身损失承担6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朱某各项损失1555.08元。

02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需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在其服务区域内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在朱某被流浪猫抓伤前,已有部分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过小区有流浪猫的问题,但物业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朱某在该小区被流浪猫抓伤,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朱某家人发现小猫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让朱某远离流浪猫,致使危险发生,亦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本案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护义务出发,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应系本案责任主体,并结合居民自身过错,酌定物业服务企业赔偿比例,既保障了居民的人身权益,又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警示,告知其应尽职尽责,保障小区居民人身安全。

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玥 通讯员 战宝茹

来源:河南法治报

点赞(0)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