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最高检将研究制定办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意见。”这是在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宫鸣透露的新动态。这其中,核准追诉是关键词。
核准追诉:由最高检行使的特殊职权,确保两类案件审慎处理
我国立法明确的需要核准追诉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另一种是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核准追诉是由最高检行使的特殊职权,体现了对上述两种案件极其慎重的追诉态度。
我国1979年刑法便规定了核准追诉制度。当时只有一种情形,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曾解读,这类犯罪往往都是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犯罪,如果一律不予追诉,可能不利于社会公众对刑罚正义的期待。
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地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为确保审慎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入了核准追诉制度。
刑法第十七条新增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检表示,自2021年3月以来按照刑法规定,对上报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开展核准追诉工作,对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准追诉。
记者根据公开报道梳理,最高检核准追诉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主要有两起:通渭女童被害案、邯郸初中生被杀害案。
专家:制定意见将指导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贞会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规定了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制度,但是立法并没有对如何理解该条规定,以及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具体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不利于实践操作。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挺撰文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有条件地下调至12周岁,确立了三个实体法上的要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其中“情节恶劣”要件的规定最为笼统。这又可能是划定和严格控制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的关键所在。
针对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发布了《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报请核准的程序以及需要的材料等内容。
对于最高检将研究制定的办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意见,王贞会认为,应该会对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相关规定作出细化,将对检察机关在实践办案中准确适用刑法规定、依法办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