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加班事实”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2012年7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分配至该公司下属A建筑公司;2019年6月起,张某在甲公司处工作。2020年7月29日,甲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随后,张某起诉至法院,主张依据其提供的甲公司某项目部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部分月份工资条、盖有项目部印章以及员工签字的项目部值班表等,甲公司曾要求其工作日延时加班和公休日加班,请求甲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15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 新闻 2025年02月23日 0 点赞 0 评论 18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