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

股东在出资、经营、清算等环节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法院为各方提示交易和法律风险

公司减资时没有通知债权人 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吗?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可以要求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公司注销登记自行清算时没通知债权人,能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吗?2月20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结合典型案例进行释法:公司减资时,股东对公司是否通知已知债权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关联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注销前自行清算时,未书面

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公司债权人权益受损,股东或担责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高发的背景下,2月20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专题新闻通报会,发布五大典型案例及法官建议,直指公司经营中违法减资、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清算程序违规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重灾区”,为债权人维权提供明确指引。通报会上,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李岳鹏通报了五个典型案例,其中两个案例明确了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出资瑕疵情形的,应当在抽逃出资、违法减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