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00米或3000米跑

(一)受测者分组开展考核,每组按裁判员指令在起跑线集合,采用站立式起跑,两脚不超过起跑线。当听到口令或枪声后开始起跑并开始走表记录成绩。受测者独立完成测试距离,到达终点后停表。

(二)受测者按裁判员下达的口令实施,不得抢跑。同组受测者,第一次有人被认定抢跑的予以警告,同组所有受测者均需返回重跑;第二次起跑无论是何人再次出现抢跑,抢跑者当场罚出并取消该科目测试资格。

(三)受测者在跑步的过程中不得借助任何外力,一旦发现受测者有受人推拉或帮助他人推拉的动作,且经过警告仍不改正的,受助双方将同时取消该科目测试资格。

二、立定跳远

受测者双脚立于起跳线后起跳,丈量起跳线至受测者最近着地点垂直距离为该次成绩。每人测试3次(若受测者有踩线、预跳等违例情况取消此次测试成绩),取最好成绩。

三、引体向上

受测者原地跳起双手正握杠,双手约与肩同宽呈直臂悬垂后开始做动作。两臂同时用力引体向上,以下颌超过横杆上沿为完成一次。引体时,身体不得有任何附加辅助动作;下落时,两臂必须伸直后再开始下一次动作,可连贯进行,脚落地即视为测试结束。裁判员逐个报数并记录引体向上次数,受测者未按照标准完成的动作不计入次数。

四、仰卧起坐

受测者仰卧于软垫上,两腿稍分开,屈膝呈90°,两手手指交叉贴于脑后。同伴按压其踝关节,以固定下肢。受测者躺下时两肩胛要触垫,坐起时两肘触及或超过双膝为完成一次。裁判员发出开始口令的同时开始计时,记录1分钟内受测者完成次数。受测者未按照标准要求完成的动作,不计入次数。

五、92G手枪射击

(一)92G手枪精度射击(胸环靶)。受测者在25米距离上准备,裁判员下达立姿装子弹口令,受测者自行取枪上弹匣。裁判员下达开始射击口令计时开始,受测者自行上膛射击5发子弹。受测者未按口令实施动作或违反射击靶场安全规范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取消该科目测试资格。测试时间5分钟到后,裁判员鸣哨或下达停止射击口令,受测者应立即停止射击。超过规定时间继续射击的,每射击一次扣除一发最高环成绩,依次类推。

(二)92G手枪速射(胸环靶)。受测者在10米距离上准备,裁判员下达立姿装子弹口令,受测者自行取枪上弹匣成戒备姿势。裁判员下达开始射击口令计时开始,隐显靶开始工作,靶标出现后(显靶10秒钟),受测者自行上膛射击5发子弹;靶标隐靶后,受测者需立即停止射击。受测者违反射击靶场安全规范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取消该科目测试资格。

六、CS/LR4型7.62mm高精度狙击步枪射击

(一)狙击步枪100米精度射击。受测者在100米距离卧姿准备,裁判下达卧姿装子弹口令,受测者自行枪弹结合。裁判员下达开始射击口令计时开始,受测者自行上膛完成6发精度射击。受测者未按口令实施动作或违反射击靶场安全规范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取消该科目测试资格。测试时间3分钟到后,裁判员鸣哨或下达停止射击口令,受测者应立即停止射击。超过规定时间继续射击的,每射击一次扣除一发最高环成绩,依次类推。

(二)狙击步枪100米隐显射击。受测者在100米距离卧姿准备,裁判员下达卧姿装子弹口令,受测者自行枪弹结合。裁判员下达开始射击口令计时开始,隐显靶开始工作,每次显靶5秒钟、隐靶10秒,重复4次,受测者分别上膛射击4个3cm直径靶标。最后一次隐靶停止射击,未完成射击的子弹自行退弹,交由裁判员。受测者未按口令实施动作或违反射击靶场安全规范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取消该科目考试资格。

七、爆炸装置排除

(一)口述排爆方案。引导员按照编组引导受测者到达识图区,受测者观看相应的X光射线图片,识图时间2分钟。识图时间到后,受测者在5分钟内根据识图回答问题。

(二)实施拆除。裁判员下达开始命令计时开始,受测者着排爆服(戴头盔),携带工具(在提供的工具中选择)进入拆除爆炸装置区域,对模拟爆炸装置实施人工拆除并将装置内所有物品清出,分类摆放。

以上测试规则由裁判组负责解释,裁判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各科目测试的实施细则。在测试中若遇突发情况,经裁判组会同省公安厅研究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测试的时间、场地、器材、组织方式等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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