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因体检漏诊引发的纠纷案件。涉案体检机构因未能及时发现原告肺部病变,导致其错失最佳治疗时机,被判赔13.7万元。

主要案情

体检结果显示双肺“未见异常”

案情显示,某公司与慈某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委托体检合同,约定由慈某门诊公司为该公司员工提供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服务。同年11月,陈某作为某公司在职员工,到慈某门诊公司参加单位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双肺“未见异常”。

2021年4月,陈某再次到慈某门诊公司参加体检,检查报告反映,左上肺内实性结节灶性质待定,建议随访复查,左上肺叶内部分支气管扩张。

随后,陈某到肿瘤防治中心进行多次检查并住院治疗。2021年6月,陈某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上肺低分化腺癌pT2aN2MO IIIA期。

陈某将慈某公司、慈某门诊公司告上法庭。陈某认为,慈某门诊公司未能在CT检查时及时发现异常,对其影像诊断存在漏诊的过错,使其错失最佳治疗时机,影响治愈率和生存机会,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约35.6万元。

争议焦点

公司和体检机构是否应该担责?

慈某门诊公司辩称,健康体检只是对身体情况的一般性评估,而非针对确诊疾病提供治疗方案,且受限于疾病的复杂性和医疗技术手段,体检难以做到确切发现疾病线索,不能将体检机构等同于一般临床医疗机构。慈某门诊对陈某的两次胸部检查均符合诊疗规范,并在第二次检查后告知其肺部异常,建议专科诊治,检查行为与建议均无不当。

慈某公司辩称,慈某公司为慈某门诊公司股东,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非体检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陈某的第一次体检胸部CT显示其肺部存在一实质性结节,并在第二次体检时发现其较之前稍增大、圆凸,可推断为同一病理分期。体检机构对陈某的影像诊断存在漏诊过错。

经天河法院审理认为,慈某门诊公司存在漏诊,导致陈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期,产生额外的医疗费支出,遭受精神痛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慈某门诊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约13. 7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体检亦属于医疗行为范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林灶棋表示,虽然体检行为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但也具有预防疾病、发现疾病的作用,亦属于医疗行为范畴。医务人员在体检活动中所尽的诊疗注意义务不应低于疾病诊疗活动,否则难以及时发现受检人的潜在疾病,无法实现体检的目的。

本案作为医疗损害纠纷之诉,陈某的人身损害与慈某门诊公司的漏诊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当由慈某门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陈某患癌与其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等也有一定关系,且两次体检间隔长达一年半之久,导致错失了一定的发现时机。

法官提醒,民营体检机构作为体检服务市场的重要补充,同样负有诊疗注意义务,应当加强内部医护人员专业培训,严格遵守相关的诊疗规范、操作流程,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规范体检报告形式,以免为自己埋下责任风险和法律隐患。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慧诗

通讯员 钟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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